「名字」是族群及自我認同的起點,同時也是家族命脈相連的橋樑,所蘊含的深遠文化脈絡傳承世代族人的生命記憶,兼具個人人格權及民族集體文化權之意義。回顧臺灣原住民族爭取取用並登記傳統名字之路,得來不易,過去四百年幾經政權更迭,從清領時期不同族群間接觸及通婚頻繁,部分族人已逐漸採用漢姓;日據時期推行皇民化政策強迫原住民改用日本姓氏;國民政府遷台後發布「臺灣省人民登記原有姓名辦法」強制族人改用漢姓漢名等措施,造成原住民族命名文化逐漸流失,致名字背後代表的親屬關係也遭到破壞。
為回應外界對於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訴求,1995年立法院通過「姓名條例」修正案,自此原住民族人可依文化慣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,但在第 2 條中仍載明應以漢字註記,也就是僅能以漢字音譯族名,然而,這往往無法精準拼出原住民族名的發音。因此,2001 年,立法院再次修正《姓名條例》,第 4 條中載明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;2003年,再修訂增加使用漢人姓名亦可並列傳統名字拼音;2024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,原住民族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列名字,不必侷限於中文姓名,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方式,可精準呈現名字的發音,提升文化認同,並有助於傳承各族的命名文化與制度。
現今原住民族人回復登記使用傳統名字,可以有下列四種形式選擇:
「瓦歷斯‧ 貝林」
「夷將‧拔路兒 Icyang Parod」
「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」
「Ripus Selaulauz」
*原住民族文字: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,原住民族語言是國家語言,原住民族文字則是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。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是一種以羅馬拼音為基底,結合國際音標書寫原住民族語言的文字,為臺灣原住民族各族語言之法定書寫系統。
2014 年國立政治大學原住民族研究中心編著《原住民族人名譜》,蒐集 16 族部分傳統名字,可作為族人取名的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