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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「黃美美」 為排灣族女性,與非原住民結婚生一子,子從母姓「黃」 取得原住民身分,後黃美美回復排灣族傳統名字「娥冷. 法琉」 ,其子是否不須改名維持原「黃」姓仍具有原住民身分?
本法採行血統兼認同主義,又所謂認同表徵係指當事人彰顯自我認同之外在客觀表徵而言,除取用或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字外,漢人姓氏之使用,已為國家政策長久施行,並與原住民族文化重合,如以賽夏族為例,其中文姓氏係根據原氏族意涵所取,已具有區別宗族及自我認同之功能,其他各族亦有類似情形,爰規範從姓亦為認同意識之表徵。復按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,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,對於維繫原住民身分之手段應有助於促進認同(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),故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第1項第3款、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稱「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」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回復傳統名字前之漢姓,以確保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。進而,回復傳統名字前之漢姓並不歸於消滅(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後段參照)。故為維護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權益,倘其父或母回復傳統姓名時,子女不因維持父母回復傳統名字前之姓氏,而喪失原住民身分,併予釋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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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檔案下載: 原住民身分法適用疑義彙整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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